|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包括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的车船费(含乘坐飞机费用)、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补贴、电话补贴。
第三条 车船费在规定的等级内凭据报销;住宿费按出差期间实际住宿天数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交通补贴和电话补贴根据出差事由按标准包干使用。超出各项开支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条 车船费、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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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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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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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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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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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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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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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城市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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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会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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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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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领导、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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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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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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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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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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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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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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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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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校级领导、教授以及相当以上职务职称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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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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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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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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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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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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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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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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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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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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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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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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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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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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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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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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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差人员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按表列标准执行。
注:特殊地区是指:北京市、广州市、上海市、杭州市、深圳市、珠海市、厦门市、汕头市和海南省。
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二)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50%给予补助。
(三)出差人员不得乘坐动车组列车和飞机,如有特殊情况,经校长批准,方可乘坐动车组列车和飞机。
(四)带学生到外地实习、见习人员,应就近从简安排住宿。
(五)经批准到外地参加各种培训班的人员,举办单位规定由学员另交住宿费的(培训费中已包含住宿费的除外),可以在规定的标准以内凭据报销。
(六)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五条 伙食补助
(一)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省内补助15元,省外30元,特殊地区40元。
(二)到外地参加会议、招生的出差人员,由主办单位提供伙食的,不发伙食补助费;未提供伙食的,需提供主办单位的证明,方能发放伙食补助费。
(三)经批准到外地参加培训班的人员,时间在一个月内的,按出差标准减半给予补助,3个月以内,每天补助6元,6个月以内,每天补助5元,6个月以上,每天补助4元,学习中断期间不予补助。
(四)带学生到外地实习、见习,按出差标准减半给予补助。
(五)夜间乘坐长途汽车(不含卧铺汽车)、轮船(统舱)超过6小时的,每人每夜按本规定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另行发给伙食补助费。
(六)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轮船,不乘坐飞机,并鉴于在途期间或是费用较高等原因,出差途中,凡在车船上过夜超过6小时以上的,即从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或连续乘车船时间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船票每满12小时加发30元伙食补助费。
(七) 出差人员不得报销招待费,如确因工作需要报销招待费的,需按学校有关规定的招待费报销程序审批后报销。
第六条 交通补助
(一)市内出差据实报销交通费;
(二)省内出差期间每人每天为10元;
(三)省外出差期间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
(四)带学生到外地联系就业视同出差,按出差标准给予补助。
(五)带学生到外地见习、实习、参加培训班、自带交通工具和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不享受交通补贴。
第七条 电话补助
(一)省内出差(不包括武汉市区及郊县)期间每人每天为10元;
(二)省外出差期间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
(三)参加培训班的人员不发电话补贴;
(四)带学生到外地见习、实习,每个实习队实习时间一星期内电话费包干50元,一个月以内电话费包干100元,一个月以上电话费包干150元。
(五)到外地招生期间按实际通话记录的80%予以报销。
第八条出差人员借支、报销差旅费的,按学校有关报销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为了加强对差旅费的管理,节约开支,各单位必须严格出差的审批制度,对出差人员要事前确定任务、规定时间、拟定地点。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机关各部门更要带头从严控制差旅费的支出。
第十条 本规定由财务出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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