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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科技大学中南分校差旅费报销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08-08-31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包括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的车船费(含乘坐飞机费用)、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补贴、电话补贴。

 

第三条 车船费在规定的等级内凭据报销;住宿费按出差期间实际住宿天数在规定的标准内凭据报销;交通补贴和电话补贴根据出差事由按标准包干使用。超出各项开支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条 车船费、住宿费

 

项目 

    

职务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住宿费

地级城市以下

省会城市

特殊

地区

校级领导、博士生导师

软卧

一等舱

一等舱

据实报销

300

400

600

副校级领导、教授以及相当以上职务职称的人员

硬卧

二等舱

普通舱

据实报销

200

300

400

其它人员

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

据实报销

150

200

300

 

()出差人员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按表列标准执行。

 

注:特殊地区是指:北京市、广州市、上海市、杭州市、深圳市、珠海市、厦门市、汕头市和海南省。

 

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二)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火车硬座票价的50%给予补助。

 

(三)出差人员不得乘坐动车组列车和飞机,如有特殊情况,经校长批准,方可乘坐动车组列车和飞机。

 

(四)带学生到外地实习、见习人员,应就近从简安排住宿。

 

(五)经批准到外地参加各种培训班的人员,举办单位规定由学员另交住宿费的(培训费中已包含住宿费的除外),可以在规定的标准以内凭据报销。

 

(六)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五条 伙食补助

 

(一)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省内补助15元,省外30元,特殊地区40元。

 

(二)到外地参加会议、招生的出差人员,由主办单位提供伙食的,不发伙食补助费;未提供伙食的,需提供主办单位的证明,方能发放伙食补助费。

 

(三)经批准到外地参加培训班的人员,时间在一个月内的,按出差标准减半给予补助,3个月以内,每天补助6元,6个月以内,每天补助5元,6个月以上,每天补助4元,学习中断期间不予补助。

 

(四)带学生到外地实习、见习,按出差标准减半给予补助。

 

(五)夜间乘坐长途汽车(不含卧铺汽车)、轮船(统舱)超过6小时的,每人每夜按本规定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另行发给伙食补助费。

 

(六)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轮船,不乘坐飞机,并鉴于在途期间或是费用较高等原因,出差途中,凡在车船上过夜超过6小时以上的,即从8时至次日晨7时之间,或连续乘车船时间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船票每满12小时加发30元伙食补助费。

 

() 出差人员不得报销招待费,如确因工作需要报销招待费的,需按学校有关规定的招待费报销程序审批后报销。

 

第六条 交通补助

 

(一)市内出差据实报销交通费;

 

(二)省内出差期间每人每天为10元;

 

(三)省外出差期间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

 

(四)带学生到外地联系就业视同出差,按出差标准给予补助。

 

(五)带学生到外地见习、实习、参加培训班、自带交通工具和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不享受交通补贴。

 

第七条 电话补助

 

(一)省内出差(不包括武汉市区及郊县)期间每人每天为10元;

 

(二)省外出差期间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

 

(三)参加培训班的人员不发电话补贴;

 

(四)带学生到外地见习、实习,每个实习队实习时间一星期内电话费包干50元,一个月以内电话费包干100元,一个月以上电话费包干150元。

 

(五)到外地招生期间按实际通话记录的80%予以报销。

 

第八条出差人员借支、报销差旅费的,按学校有关报销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为了加强对差旅费的管理,节约开支,各单位必须严格出差的审批制度,对出差人员要事前确定任务、规定时间、拟定地点。各级领导要以身作则,机关各部门更要带头从严控制差旅费的支出。

 

第十条 本规定由财务出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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